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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密責任人制度的主要內容

2017年08月31日    來源:政策法規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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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密責任人制度是2010年修訂保密法新增加的內容。保密法實施條例和《國家秘密定密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在保密法基礎上,對定密責任人制度作了進一步細化,具體規定了定密責任人職責、指定定密責任人的要求和范圍、定密培訓等內容。

一、定密責任人的兩種類型

保密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機關、單位負責人為本機關、本單位的定密責任人,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員為定密責任人!边@一規定確立了我國定密責任人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確了定密責任人包括法定的定密責任人和指定的定密責任人兩種類型。

(一)法定的定密責任人

法定的定密責任人,是指法律明確規定作為定密責任人的人員,即機關、單位負責人。這里的機關、單位負責人一般是指機關、單位的正職負責人,即通常所說的一把手。機關、單位負責人一經任命,即為法定的定密責任人,不需履行確定程序。暫行規定明確提出,法定的定密責任人,對機關、單位定密工作負總責。

(二)指定的定密責任人

指定的定密責任人是由法定的定密責任人指定、具體承擔定密職責的人員。

1.指定定密責任人的范圍

暫行規定要求,根據定密工作需要,機關、單位負責人可以指定本機關、本單位其他負責人、內設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為定密責任人。

考慮到機關、單位的層級、工作性質和業務范圍的差異,暫行規定沒有對指定定密責任人的范圍作出統一要求。機關、單位在工作中,可以從實際出發,指定相關人員具體負責定密工作。一般來說,指定的定密責任人主要有下列幾類人員:第一類是機關、單位分管涉及國家秘密業務工作的其他負責人;第二類是機關、單位產生國家秘密較多的內設機構負責人;第三類是由于崗位職責需要,經常產生國家秘密事項的內設機構綜合處(科)室、業務處(科)室負責人或者工作人員。

2.指定定密責任人的條件

保密法實施條例明確了專門負責定密的工作人員的履職條件!皩iT負責定密的工作人員”,實際上就是指定的定密責任人,應當符合以下履職條件:一是接受定密培訓,熟悉保密法律法規及定密規定;二是熟悉本機關、本單位主管業務和相關行業工作的保密事項范圍;三是熟悉定密程序和方法。此外,還應當熟悉本機關、本單位業務工作。

暫行規定還明確要求機關、單位指定的定密責任人應當符合在涉密崗位工作的基本條件。

3.指定定密責任人的確定程序

指定定密責任人必須嚴格履行確定程序,一般先由機關、單位涉密業務工作部門提出擬任人選,由機關、單位保密工作機構或者綜合部門匯總研究后,提出人選意見,報本機關、本單位法定定密責任人確定。

法定的定密責任人在指定其他人員為定密責任人時,應當同時明確指定定密責任人的定密權限。指定定密責任人的定密權限,應當根據實際工作需要予以確定。對于機關、單位其他負責人,可以指定其與法定定密責任人同等的定密權限,對于機關、單位內設機構負責人或其他人員,可以指定其較低級別的定密權限。

二、定密責任人的職責

保密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定密責任人在職責范圍內承擔國家秘密確定、變更和解除工作。具體職責是:

1.審核批準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

2.對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內的國家秘密進行審核,作出是否變更或者解除的決定;

3.對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和屬于何種密級不明確的事項先行擬定密級,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準確理解這一規定,要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把握:第一,定密責任人職責既包括確定國家秘密,也包括根據情況變化變更和解除國家秘密。第二,不同的定密責任人職責權限范圍有所不同。法定定密責任人對本機關、本單位的定密工作負總責,其定密權限與機關、單位自身的定密權限一致。指定定密責任人則應當在被授予的定密權限內開展定密工作。第三,定密責任人在職責范圍內對定密工作負責。指定定密責任人在指定范圍內具有完全的定密權,在職責范圍內作出的確定、變更和解除的國家秘密,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情況下,可以不報請法定定密責任人批準。

此外,從實際情況看,定密責任人在履行上述基本職責的同時,還應當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和機關、單位的工作安排,承擔與定密工作相關的其他工作任務,主要是:

1.對承辦人擬定密級的工作進行業務指導或者組織定密業務培訓;

2.對本機關、本單位無權定密的事項,按照申請定密的程序,報請有相應定密權的機關、單位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對擬公開發布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3.受理并答復有關方面提出的定密異議;

4.就保密事項范圍的制定修訂或加強和改進定密管理工作,向有關機關提出建議等。

三、定密責任人的公布和備案

機關、單位應當將定密責任人名單及其定密權限,通過內部文件或者內部公示等書面形式,在機關、單位內部予以公布,以便于機關、單位開展定密工作。

同時,機關、單位還應當將定密責任人名單報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在實際工作中,機關、單位可能根據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對定密責任人的工作崗位作出調整。定密責任人調整變動的,應當重新履行指定和報備程序。

需要說明的是,沒有定密權的機關、單位是否需要開展定密責任人確定工作,應當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進行。對于經常知悉、處理國家秘密事項,經常產生派生國家秘密的機關、單位,其負責人(法定定密責任人)可以指定定密責任人具體開展定密工作;對于很少或從不產生派生國家秘密的機關、單位,可以不專門指定定密責任人,由負責人(法定定密責任人)具體負責定密工作即可。

四、承辦人

承辦人,是指根據機關、單位內部崗位職責分工,負責具體處理、辦理涉及國家秘密事項的工作人員。在定密工作中,除定密責任人以外,承辦人也承擔了重要職責。依據保密法律法規,承辦人應當對自己承辦的事項是否應當確定為國家秘密及確定為何種密級,如何限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提出具體意見,并在其形成的載體上做出國家秘密標志,對已確定的國家秘密是否需要作出變更或解密提出意見建議,提交本機關、本單位定密責任人審核批準。定密責任人履行定密職責的方式,就是對承辦人提出的確定、變更和解除國家秘密的意見進行審核批準。因此,定密的初始工作由承辦人承擔,承辦人是整個定密流程中第一個環節工作的執行者。

與定密責任人不同的是,承辦人是不確定的主體。特別對于涉密程度較高、產生國家秘密事項較多的機關、單位而言,承辦人的范圍非常廣泛。機關、單位沒有必要也沒有可能對承辦人進行公示。但是,一旦機關、單位工作人員作為承辦人進入定密程序,就應當將其納入涉密人員管理,以確保國家秘密安全。

五、定密培訓

定密是一項政策性、專業性很強的工作,機關、單位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定密培訓,以使定密責任人、承辦人熟悉定密職責和保密事項范圍,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具備做好定密工作的能力。

機關、單位法定定密責任人,也就是機關、單位的一把手,應當依法履行定密職責。實施條例雖然沒有對其參加定密培訓作出硬性要求,但是,為確保其正確履行職責,機關、單位應當通過發放宣傳資料、適時組織教育培訓等方式,向負責人宣傳定密知識,使其熟悉與本機關、本單位涉密業務工作相關的保密事項范圍,了解掌握基本的定密專業知識,為提高機關、單位定密工作整體水平發揮好領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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